據中國記者網顯示,國家新聞出版署今年一季度下發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嚴厲打擊有償新聞和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以及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新聞采編管理混亂,駐地方機構人員實施新聞敲詐等不良行為。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中國工業報社、消費日報社兩家新聞單位,以及一名消費日報社江西記者站人員。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對兩家新聞單位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中國記者網同時顯示,在江西省新聞出版局對消費日報社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給予消費日報社撤銷江西記者站的處罰。
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查明,中國工業報社以提供“新聞宣傳服務”“軟文宣傳”“專題版面”等形式與3家地方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簽訂“合作合同”“廣告合同”,借此開展有償新聞和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該行為違反了《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即“報紙刊登廣告須在報紙明顯位置注明‘廣告’字樣,不得以新聞形式刊登廣告?!币约啊皥蠹埑霭鎲挝徊坏迷趫蠹埳峡侨魏涡问降挠袃斝侣劇蠹埑霭鎲挝患捌涔ぷ魅藛T不得利用新聞報道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訪報道對象及其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p>
消費日報社江西記者站于2019年1月4日招聘王永彪為贛州通訊員,并為其配發了工作證。2019年4月,王永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收集加工企業負面信息擬在網絡上發布、轉載,以要刪除網絡信息為由,采用威脅、要挾的手段索取江西省贛州市豪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上猶分公司翡翠灣項目負責人的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消費日報社駐地方機構的新聞采編管理混亂,駐地方機構人員實施新聞敲詐,違反了《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即“新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新聞線索集中管理和統一安排采訪制度,規范駐地方機構的新聞采編活動。”以及駐地方機構及其人員不得有有償新聞、有償不聞、新聞敲詐等違法違規和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另據江西省新聞出版局對消費日報社發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消費日報社未嚴格管理江西記者站,致使江西記者站違規聘用工作人員王永彪,王永彪濫用新聞從業人員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違反了《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記者查閱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顯示:“駐地方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設立分支機構、聘用人員,不得與黨政機關混合設立,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在駐地方機構兼職。駐地方機構負責人原則上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駐地方機構任職。”第四十三條第四項則指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違規設立分支機構、聘用人員,與黨政機關混合設立,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駐地方機構兼職的,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可以采取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責令整改等行政措施,可以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新聞單位駐地方機構許可證。(尹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