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刊有機運動”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新聞觀對于新聞真實呈現規律和認知、報道過程的重要論斷。1842年年底,馬克思主編的德國《萊茵報》發表了駐摩塞爾記者彼·科布倫茨采寫的兩篇通訊,揭露該地區的柴荒問題和出版不自由。該省總督馮·沙培爾卻指責報道沒有詳盡地包括一切細節和全部原因,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為此,馬克思運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思想方法,以該記者的名義撰寫《摩塞爾記者的辯護》一文,發表于1843年1月的《萊茵報》上,第一次比較系統地提出這一理論。其主要觀點概括如下。
一是許多新聞事實具有復雜和多面的特點。“最初,這個完整的事實只是以同時發展著的各種觀點的形式出現在我們的面前,這些觀點有時有意地,有時無意地揭示出現象的某一方面。”“一個新聞記者在極其忠實地報道他所聽到的人民呼聲時,根本就不必隨時準備詳盡無余地敘述事情的一切細節和論證全部原因與根源。何況這樣做需要許多時間和資料。”[《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頁。]
二是隨著新聞事實的不斷呈現和報道的認知內容日趨全面,“只要報刊有機地運動著,全部事實就會完整地被揭示出來”[《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頁。]。
三是由于工作和職責分工的原因,“一個新聞記者可以認為自己只是一個復雜的機體中的一小部分”,因此,這一有機運動“不是由某一個人做全部工作,而是由這個人數眾多的團體中的每一個成員擔負一件不大的工作——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實的”[《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1頁。]。
囿于媒介發展的歷史條件,馬克思上述論斷的對象只是報紙,但是所揭示的新聞事實全貌和真相顯現的動態過程,符合所有事物歷史發展的必然規律,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從而也在根本上制約著新聞報道對于新聞真實的認知和揭示方式。因此,即便是在當今各種媒介充分發展的時代,仍然是所有媒體應當遵循的新聞傳播普遍規律。
第一,新聞報道一開始就要秉持真實性原則,但囿于客觀條件所限,不能強求初始新聞報道在一切細節上完美無瑕。新聞輿論工作者應當在報道伊始,就不折不扣地遵從保證新聞真實的操作方法,諸如要有可靠的信源,要由兩個以上互不關聯的渠道核實信息,要傾聽當事雙方的陳述等。但是,除了可以一次性完成的資訊報道之外(例如會議程序、領導人出訪等),由于新聞事實的復雜多面和采訪報道時可能存在的條件限制,受新聞時效性的驅動和制約,初始的新聞報道不一定非要求所有內容、細節、原因等都絕對全面和準確。例如2014年12月13日,河南農婦周秀云在山西太原與民警發生沖突導致非正常死亡。24日,此事率先在網絡曝光,后引發全國媒體普遍關注。不過最初的報道都說是“討薪引發糾紛”,后經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初步認定,事件“系治安糾紛所致,非‘討薪’引發,不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而是涉嫌惡意報復。從細節真實的角度看,當初的報道對事件起因的定性顯然不夠準確,但倘若沒有媒體在得到線索后的及時介入,周秀云已經死亡10日社會公眾卻一無所知的這一沖突事件,其后續處理結果難以想象,更不用說引發全社會對于背后所反映問題的深入思考了。
第二,新聞報道的最終目的是“弄清全部事實”,使之“完整地被揭示出來”,唯有置于完整的“有機運動”過程之中,初始報道中的不足才具備可以允許的前提。在后續報道過程中對此前的缺漏和不足進行糾正,就是逐步展現新聞真實的必不可少和至關重要的環節。正如馬克思所說:“如同生活本身一樣,報刊總是常變常新……今天它所報道的事實或所發表的見解中的錯誤之處,明天它自己就會推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2頁。]馬克思本人的新聞實踐活動中,就有這樣典型的事例。
1848年7月,馬克思主辦的《新萊茵報》收到寄自巴黎的兩篇通訊,都說有證據表明當時頗有名氣的俄國革命家米·巴枯寧其實是沙皇政府間諜。這兩篇通訊一篇來自哈瓦斯通訊社,另一篇是報社派駐巴黎的通訊員艾韋貝克所寫。盡管馬克思與巴枯寧是朋友,但他還是發表了艾韋貝克的報道。幾天后,巴枯寧在報紙上發表了澄清事實的兩個文件,指出這是沙皇俄國大使館故意散布的謠言。《新萊茵報》又立即轉載了巴枯寧的這兩個文件。后來,《新萊茵報》還發表了編輯部處理此事的解釋:“我們所以報道了這件事,是因為兩位完全沒有聯系的通訊員同時向我們送來了這個消息。我們這樣做只不過是盡一個公眾報刊的義務,一個公眾報刊對社會活動家是應該表現出高度警覺的。在這同時,我們也給了巴枯寧先生機會,讓他來消除某些巴黎人士對他提出的懷疑。”[《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22頁。]
除了在后續報道中進行內容補充外,對已知的事實錯誤進行公開糾正,也是在“有機運動”過程中逐步呈現新聞真實的重要方式。例如,2014年5月,某網刊發記者撰寫的報道《地溝油去哪兒了?起底京畿地溝油黑色產業鏈》,指稱由河北等地收購加工的“地溝油”,最終被運進了嘉里糧油(天津)有限公司。后在多方提供的調查證據面前,5月20日,該記者發表致歉聲明承認,因為兩個公司位置相鄰沒能仔細辨認,“不慎將嘉里油脂化學(天津)工業有限公司誤報為嘉里糧油(天津)有限公司。對由此給益海嘉里集團造成的不良影響,我深表歉意”。正是因為有這樣的態度和舉措,益海嘉里集團隨即宣布放棄原先針對不實報道提出的4點聲明和賠償要求。從新聞的“有機運動”過程看,這一坦然承認報道偏差并道歉的行為,使得原有的錯誤得以糾正,正是“有機運動”的應有結果。
第三,在當代新媒體充分發展的技術條件之下,可以在新聞“有機運動”的過程中對存在偏差和不足的報道進行補充和糾正的“團體”成員,早已不再局限于某個媒體內部,而是擴展至廣泛的媒體、社會組織甚至個人。這對于保證新聞“有機運動”的過程完整,從而還原新聞真實,都具有積極意義。例如,2012年10月31日南方某報報道論證國際數學猜想的90后男孩,其中有的內容存在夸大和不實,后由某專業論壇中的非新聞職業網友首先求證,《中國青年報》于11月23日刊發深度報道《媒體制造的“數學天才”神話》,對此進行了糾正。在當今的時代環境下,作為當事媒體和個人,更應當基于對“報刊有機運動”理論的辯證認識,出于保證新聞真實性這一神圣職責,真誠歡迎社會各界的幫助和監督,公開坦然地承認不足并予以糾正。這不僅是遵從新聞“有機運動”規律的負責任態度,也是構建和塑造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然而在當下的新聞傳播實踐中,能夠坦然承認過失并迅速糾正的媒體實在不多。不少媒體和個人事實上視報道的發布為一項具體新聞活動的終止,缺少對于事實的持續追蹤、檢視、澄清和更正,從而留下諸多既無正式結果更沒有追責的“爛尾新聞”。
還有一些媒體在確鑿的事實面前,缺乏直面認錯的勇氣,于是便采取再發一篇相關報道的辦法,以“含蓄委婉”的方式進行事實糾正。雖然這種“委婉”的修正,比起出現報道錯誤而若無其事者是種進步,但仍然不能算是新聞“有機運動”最完滿的結果。《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三條明確提出:“刊播了失實報道要勇于承擔責任,及時更正道歉,消除不良社會影響。”這應當成為新聞媒體和新聞工作者遵循新聞傳播規律、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要求和自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