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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認識西方的“新聞自由”?

2020-04-08 14:11 | 來源: 中國記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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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自由”是西方新聞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主張尊重個人的自由表達權利,要求媒介自由報道信息,反對任何對新聞活動的限制和干預。

  “新聞自由”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羅馬時期。到了近代,新聞自由主要是通過主張言論出版自由而實現的。17世紀,新興的資產階級政治上受到封建政權的壓迫,為了提升政治地位,實現經濟發展要求,首先必須爭取言論出版自由,自由地批判封建專制制度,宣揚資產階級的自由、平等、博愛思想。1644年,英國政論家約翰?彌爾頓發表《論出版自由》,提出“觀念的自由市場”理論。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制定并通過了著名的《人權宣言》,以法律的形式把出版自由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確定下來。1791年,美國國會通過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即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限制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以及向政府請愿的權利。”(注1)1951年,國際新聞學會在總結新聞自由理論及其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了衡量“新聞自由”的4項具體標準:第一,采訪自由;第二,傳遞與報道的自由;第三,出版發行自由;第四,批評自由。

  客觀地說,西方自由主義新聞理論在歷史上發揮過積極作用,并成為資產階級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西方新聞媒體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經濟基礎之上,是少數壟斷資本控制輿論、賺取利潤的工具,它宣揚的不受制于任何組織機構、絕對的、抽象的、普遍的、超階級的新聞自由,不僅不符合人類社會新聞自由思想發展的歷史軌跡,也與資產階級的新聞實踐有較大背離,具有較強的迷惑性和欺騙性。

  西方的“新聞自由”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黨派性。從歐洲歷史看,“新聞自由”口號從提出開始,就是為資產階級政治斗爭服務的,帶有鮮明的階級性。在當前的西方國家,“新聞自由”的階級性特征依然明顯。新聞媒體日漸被少數資本雄厚的大財團所壟斷,新聞自由代表和反映的也必然是大財團所代表的大資產階級的利益。即便是自己不直接擁有媒體的大財團,也可以通過向媒體投放廣告實現其對媒體的影響,新聞機構就成了資本的忠實喉舌和工具,成為利益集團的傳聲筒。(注2)在資本和權力的控制下,“新聞自由”實質上只能是資產階級享有的特權,對人民大眾來說,憲法規定的平等自由大多只存在于紙面上。

  如2011年美國發生“占領華爾街”運動,當運動已經擴展到全美國120多個城市時,西方的主流媒體仍然表現得格外平靜。美國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在9月25日至10月2日占總量14%的關于經濟報道的新聞版面和新聞編排中,關于“占領華爾街”的報道僅占了這14%中的12%。即便有些媒體對這一事件進行了跟蹤報道,也大都持消極評價,指責示威者是“用幼稚的手法示范進步主義”,稱“占領華爾街”運動是“99%反抗1%”的運動等。(注3)當“占領華爾街”運動矛頭指向資本主義制度深層弊端時,美國主流媒體認為這“沒有新聞價值”,輕描淡寫、冷漠消極。資本家享有通過媒體為自己辯護并攻擊示威者的“新聞自由”,而示威者卻不享有通過媒體為自己辯護的“新聞自由”。西方媒體“自由”地問責政客、指責政黨、批評政府,不過是為各自所代表的利益集團所作出的政治表態。

  西方的“新聞自由”是有條件制約和限制的。西方社會內部存在新聞自律、新聞他律、新聞監管以對新聞自由加以限制和管制,特別是當國家面臨安全、穩定上的風險時,對新聞的控制更會收緊。

  隨著媒體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20世紀西方新聞學者和政界一些人士提出了新聞的社會責任理論,強調報刊要“為政治制度服務”“為經濟制度服務”“對社會負責”,實行“有控制的新聞自由”,政府可以“干預和控制”新聞活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已有50多個國家有各種形式的新聞自律,一些國際新聞從業人員機構也制定了國際性記者自律準則,如 1954年聯合國大會頒發了《國際新聞道德公約》。為了落實新聞職業規范,一些國家新聞從業人員團體設立了新聞評議會、記者法庭等機構。《紐約時報》報頭上每天都印著一句話:“刊登一切適宜于刊登的新聞。”他們的“把關人”每天要把收到的稿件的90%左右淘汰掉,只選用10%左右符合該報編輯部觀點和需要的稿件。(注4)

  西方國家還通過行政調控、法律調控、資源調控和軟性調控等多種方式對新聞媒體實施監管調控,特別是一旦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時,西方標榜的絕對自由標準就會進行合乎時宜的調整。這樣的例子比比皆是。“9?11”事件發生后,美國政府要求新聞媒體絕對聽從指揮,不能播出本?拉登和塔利班領導人講話,當時美國的媒體幾乎是清一色的反恐報道。美國之音播出了對塔利班領導人奧馬爾的采訪錄,臺長被撤職,政府削減了幾百萬美元的經費,以示懲罰。2003年伊拉克戰爭中,美軍吸收671名國內外記者“嵌入”美軍采訪,同時頒布了《隨軍記者守則》,為記者規定了許多“不許”。雖然限制引起了不滿,但絕大多數新聞媒介都默然接受限制,規范自己的新聞報道。(注5)在美國的斯諾登事件中,在政府當局認為“泄密行為損害了國家安全,其結果將令美國及其盟友深感不安”的背景下,美國媒體的報道都很克制。2015年年初法國“《查理周刊》事件”發生后,一方面西方社會、政要和媒體紛紛表示要無條件支持絕對的言論自由,另一方面,西方政府加強了對新聞和言論的管控。法國有幾十個人“因言獲罪”遭到逮捕,法國電視三臺也因未播《查理周刊》遭襲的新聞而受到批評,英國《金融時報》迫于壓力不得不在紙質出版物中刪除了批評周刊行為“愚蠢”等敏感字眼。(注6)可以說,西方新聞自由觀的本質和實質是要服從于國家利益,服從于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新聞自由”受到多重因素制約。

  西方的“新聞自由”具有雙重標準。“新聞自由”從來都是西方國家政府的重要思想武器。其所標榜的“新聞自由”,一向是雙重標準,對人對己有別、對內對外有別。對內來說,西方國家通過向本國民眾灌輸以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權為核心的價值觀念和政治信念,加強對本國社會各個領域的滲透和控制。對外來說,新聞自由被宣揚成西方民主政治的基石和象征,是西方國家在全球范圍內宣揚其文化價值觀,對其他國家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進行意識形態滲透的工具。如把新聞自由當作批評他國的武器,經常打著新聞自由的旗號,大肆歪曲、丑化報道其他國家的政治、經濟、社會、人權等事務,其中往往充斥著對其他國家政治制度、社會狀況甚至歷史文化的偏見。(注7)此外,西方國家還根據意識形態、價值觀分野、國家關系親疏遠近,對不同國家施以不同的新聞自由標準。對那些依附西方陣營的國家,即使其國家體制與西方有根本區別,西方國家也網開一面。而對那些政治、社會制度不同,堅持獨立發展的國家,西方國家動輒指責其正常的新聞管理活動是獨裁、威權。

  比如,西方媒體對中國報道就是一種常態化、慣性化的歪曲報道, 當中國遇到重大的國際事件時,他們常會拋開客觀、真實、平衡的原則, 戴著“有色眼鏡”打量和報道中國的一切,還動輒批評中國政府控制輿論、壓制不同聲音、鉗制新聞自由。在 2008 年“3?14”打砸搶燒恐怖暴力事件中,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媒體報道帶有著極大的種族偏見和政治意圖,以大量“議題設置”的內容,公然歪曲事實真相,欺騙公眾輿論。如 CNN 和法新社的圖片故意裁切,將砸軍車演繹成“軍車橫沖直撞”,《華盛頓郵報》等將印度、尼泊爾警察制止“藏獨”的照片標注為“中國警察毒打藏人”,英國BBC 將武警救護車救人的畫面解釋為“軍警抓人”。此外,《泰晤士報》社論還將北京奧運會比擬為1936年納粹德國主辦的柏林奧運會,等等。一向以新聞自由、公正自居的西方媒體,卻不加掩飾地篩選信息、預設立場,對自己不利的或者不符合其價值觀念的事情,就少報道或不報道;對自己有利或者可達成其目的的事情,就盡情地施展“自由”,小事放大,甚至編造,正反映了其“新聞自由”的虛偽性和欺騙性。

  注釋:

  1.邱小平:《表達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扉頁

  2.凌言:《資本和權力操縱下的西方新聞自由》,《紅旗文稿》2011 年第 17 期

  3.吳曉迪:《從“占中”事件報道看西方新聞觀的虛偽性》,求是網,2014 年11 月6 日

  4.文有仁:《國外是怎樣對新聞報道實施監管的》,《紅旗文稿》2008 年第 19 期

  5.文有仁:《國外是怎樣對新聞報道實施監管的》,《紅旗文稿》2008 年第 19 期

  6.新華社新聞研究所課題組:《從“〈查理周刊〉事件”透視西方新聞觀的現實困境和邏輯悖論》,《新聞與傳播研究》2015 年第 10 期

  7.凌言:《資本和權力操縱下的西方新聞自由》,《紅旗文稿》2011 年第 17 期

責任編輯: 王小玉
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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